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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学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法律系 发布日期:2017-10-28 16:34:16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根据我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办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成员从本系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中产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在师生员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2.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的教育理论修养,熟悉教学工作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长从督导成员中产生,其岗位职责为:

1、制定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2、组织督导组成员对教师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训计划、试卷命题、试卷请阅、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进行检查或抽查。

3、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措施;

4、协助系领导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办法及相关规定;

5、完成系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导任务。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分别从四个教研室中各产生一个,他们的岗位职责是:

   1、在教学督导组组长领导下开展督导工作;

   2、完成学院规定的听课任务,并对被听课教师改进教学内容或教学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对教师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训计划、试卷命题、试卷请阅、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进行检查或抽查;

   4、参加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5、完成系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导任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一年,督导工作表现良好的可以连任;因工作不负责任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担任教学督导任务,可终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具有以下权力:

1、有权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2、可随时深入课堂、实训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3、可调阅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训计划、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等;

4、有权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5、有权参与本系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并提供评价意见;

6、有权向有系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七条 工作纪律与要求

1、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须制订出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探讨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4、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