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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导师制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作者:法律系 发布日期:2017-10-28 16:16:30

为了适应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要,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学院办学水平,根据我院《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1、导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相对固定和连续的指导与学习关系,增强教师的责任心,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2、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满足社会需要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二、领导机构

成立法律系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系政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教研室主任及学工大队长担任。

三、导师的遴选

导师的遴选采取教师自愿报名,系导师制领导小组推荐,学院批准的程序产生。担任导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文凭,且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四、导师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适应大学的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主动性;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2、为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提供有关学分制、选课制及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以及专业的知识结构,各课程之间及相关学科、专业之间的关系等,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前景;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兴趣,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规律,选修课程和专业方向,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发展上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

    3、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导师应尊重学生的学术发展,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考研,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及相关考研信息等。

    4、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加强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择业、就业做好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掌握的资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5、本科生导师的日常工作须有记录,导师应认真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填写《导师工作计划表》,在每次指导学生工作以后,应在学生的“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本”上签字。

    6、学期结束要做好工作总结,收集汇总学生一学期学习、生活、思想方面的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导师工作方式

    导师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学习兴趣、性格特长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导师工作计划,并采取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指导活动。可以采取组织座谈、电话联系、网上交流等方法。

    (一)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二)指导学生应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体指导,而对于个别问题则应给予个性化的指导。

六、导师工作要求

    (一)指导对象确定以后,导师必须多方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情况、兴趣爱好、特长等情况,在德、育、体等各方面全面关心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学生成才道路上的良师益友。

(二)关爱学生,建立亲密的师生关系。要有强烈的育人意识,要保持与学生的经常性接触,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上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三)导师应为人师表,妥善处理与学生的关系。不得偏袒学生,对所带学生要一视同仁。

七、导师制实施步骤

    (一)成立系导师制领导小组。

(二)确定指导学生对象。每年5月份,系办公室负责通过适当方式向三年级学生介绍各位导师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方向、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在科研课题方面的个人特点等。然后先由学生选1-3名教师作为自己的导师,教师在选择自己的学生中挑选学生。每个导师挑选4至6名学生为指导对象,最多不超过10名。

    (三)依照学院《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各项工作要求开展导师工作。

八、导师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导师工作的管理与考核严格按照我院《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和《导师工作考核办法》进行,并按学院规定发给酬金和奖罚。

九、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

                      二0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