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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作者:法律系 发布日期:2017-10-28 15:21:06

为鼓励与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人才培养方案中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社会实践的范围、要求及认定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拓展学生素质的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等四大类。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一门必修课程,计4个学分(14级为2个学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获得相应实践学时,累计获得 150个实践学时后获得相应学分(14级学生50个学时,15级学生100个学时)。寒暑期社会实践类不得少于45个学时(14级15个,15级30个),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不得少于90个学时(14级30,15级60个)。

第三条 “社会实践”课程成绩登记在第七学期成绩单,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50个(14级50个,15级100个),“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85分;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00个(14级60个,15级125个)(含)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0分;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40个(14级70个,15级150个)(含)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5分。

第四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不足150个(14级50个,15级100个),第七学期成绩单“社会实践”课程记为59分,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社会实践”课程记为60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仍未获得150个实践学时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五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以下简称PU)实施。日常项目开展、审核及相关组织工作由学生处、团委、各系部分类负责,各系部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关于成立江西警察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警院办字[2016]1号)学院成立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教学系部主任及政委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专业教学系部共同负责。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教务处职责

规范和完善《江西警察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汇总各系部学生社会实践数据并存档;录入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和计算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量。

2、学生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系部认真落实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统一安全教育及其监管工作;负责学生社会实践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学生处牵头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审核和鉴定,对PU平台上相关活动进行认定,并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3、团委职责

负责PU平台管理工作,对平台上相关活动进行认定;负责团委牵头社会实践活动的审核和鉴定,做好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系团总支有关PU平台使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工作;。

4、各专业教学系部职责

负责对本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项目设计与计划制定、实践安排和具体任务及考核要求;指派指导教师组织和管理本专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对PU平台上相关活动进行认定;汇总学生社会实践情况并及时报教务处;加强各系的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三章 实施细则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由PU系统自动给予,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实践学时由学生在PU系统线上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发放。每年4月、10月PU系统实践学时申请功能开放,每年5月、11月公布上一学期已获得实践学时数。

第九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自主参加实践、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达2周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等佐证材料,分别计 25、30、35、40个实践学时/次。

2、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加10、20、30个实践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实践学时。

3、寒暑期积极参加经团委认定的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加10个实践学时/次。如获得表彰,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的,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计45个实践学时。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1、PU系统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分为 “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和“公益服务”等五个小类,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校级、总支级、支部级活动分别加不超过5、3、2个实践学时/次,校级活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不超过5、3、2个实践学时/项,重大活动需额外加分者由团委审批。

2、PU系统对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执行每学期30个实践学时封顶。

3、在校期间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90个,且必须有“公益服务”类实践学时。

4、在校期间出国出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的,按每学期10个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与文体竞赛类

1、创新创业竞赛

(1)在省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创新杯”校级竞赛、校本科生科技论坛、校数模竞赛以及校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0、30、20、1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5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省级竞赛、省级数模竞赛以及省级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80、70、60、5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家部委和国际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全国竞赛、全国数模竞赛以及全国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2、文化艺术竞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50、40、30、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80、70、60、5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省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60、50、40、20个实践学时/次。

(5)艺术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3、体育竞技比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60、50、40、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90、80、70、6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专业运动员和体育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4、学生在校期间出版专著、在国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内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90、90、60、60、30个实践学时/篇。如有多位作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篇,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篇。

5、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小说、散文、报告文学、杂文、新闻报道、摄影作品等,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计10学时/项;在省部级刊物发表文章计6学时/项;在地厅级刊物发表文章计3学时/项。

6、学生申报院级课题并结题,项目负责人计15实践学时/项,其他参与人员计5实践学时/项,学生参与教师省级、院级课题分别计10、5实践学时/篇。

7、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专利人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计90、60、40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授权的获得者为多人,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但未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实践学时按上述标准减半。

8、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100、90、80个实践学时/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90、80、70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奖项有多位获奖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30个实践学时/项。

9、各类竞赛、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江西警察学院的认定实践学时。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

1、担任团支委、班委、院系两级学生组织各部委员、学生社团骨干,团支书、班长、院系两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系级组织主席团,院级组织主席团,省学联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12个实践学时。如同一任期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计算一项。

2、在警官艺术团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计2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团员、十佳团支书、爱心大使、自强之星的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20、40个实践学时/次。

4、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当时负责人分别计2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骨干成员减半。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5%,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社团人数的15%。

5、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如计算机一级、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英语口译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等,一次性计10个实践学时/人。此项学时各类证书不累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未尽事宜由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