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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团总支学生会比赛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作者:法律系 发布日期:2017-10-28 15:1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院级和法律系比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比赛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法律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的实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根据《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律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比赛活动的奖励,每学期评审、授奖一次。奖励对象指在法律系、江西警察学院及省级以上各种比赛活动中的获奖者。

第三条  法律系学生比赛活动奖励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法律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部负责活动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系学生会设立奖励委员组,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成果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比赛活动奖励标准:

一、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比赛活动奖励

(一)获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奖励,系部通报表扬。

(二)获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奖励,奖励操勤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二、院级比赛活动奖励

凡参加院级比赛活动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院级奖励,系部通报表扬。

(二)获院级奖励,奖励操勤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

三、系比赛活动奖励

凡参加系比赛活动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系奖励,奖励操勤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二)获得系比赛活动前三甲,可以推荐代表法律系参加相关的院级以上比赛活动。

四、对积极主动参与院级以上比赛活动的同学,由负责部门申报系团总支学生会奖励委员会给予2分操勤分的鼓励。

五、同一参赛活动,依最高奖励标准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在每学期末上报相关证明材料给各支部团支书。

第七条  系团总支学生会奖励委员会负责验证及审核各申请人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系团总支学生会奖励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议各项申请并决定奖励,由团总支书记批准执行。

第九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奖励的执行以各团支部、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为单位,由各团支书、部长根据成员的不同成果及参赛情况进行申报,奖励批准后将奖励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上述奖励措施中奖励操勤分将在每学期末实施奖励,其他奖励根据具体情况再实施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0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律系团总支学生会负责解释。

 

                                                        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团总支学生会

                                                                2014 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