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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岗位津贴二次分配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8 16:36:26

为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思路

首先按本办法核发津贴,如果扣发的津贴多于发放的津贴,结余部门用于年终聚餐等活动开支;如果发放的津贴多于扣发的津贴,按照实际需要从我系每位教职工的岗位津贴中提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提取数额每人不超过300元,如果超过则按比例适当下调各项本应发的津贴。

一、奖励津贴

1、个人因工作表现优秀在年终系部考核中加分的(不包括教学质量测评第一名的加分),每加0.5分奖励2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2、根据系里安排,教师为本系学生开设各种专题讲座的,每次讲座发给酬金200元,但系领导除外;

3、接受系里临时性指派的工作(如外出开会等,原则上各教研室轮流安排)每次给付津贴50元(每次时间不超过半天,超过半天的由系务会决定给付的津贴数);

4、参加运动会并获奖的,原则上发给与奖品金额相当的奖金,具体数额由系务会决定。

二、扣发津贴

1、因工作失误,在年终系部考核时被学院扣分的,每扣0.5分,扣发责任人津贴200元。

2、出现教学事故并受学院书面通报批评的,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岗位津贴200元;重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400元。

3、院、系安排开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公差和本人生病除外)每年超过2次的,超出次数每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的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4、教师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科研分,因而在系部考核中被扣分的,扣发岗位津贴500元。

三、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奖惩措施对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同样适用。

2、本办法从2016年4月11日起开始执行。

3、本办法由系务会负责解释。

 

                                 法律系

                                    2016年4月5日